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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一篇報告寫一陣子了,有的客人說有些專業術語太艱深要用簡單一點,有的客人說我的報告太口語話要嚴肅一點,要取得一個平衡不是簡單的事,寫到後來有點像寫日記,但我會改進的,也感謝給我意見的人,如果有人覺得我的資料造成困擾,我會馬上停止寄信並道歉的,這星期六有個朋友生日和他去東區一家pub慶生,結果店員說晚上十二點過後全面禁煙(1/11),PUB禁煙蠻奇怪的 = =我本身也是老煙槍,抽超過十年了,有關的煙害防治法法規有些地帶蠻模糊的,和大家分享討論一下
崇輝上


煙害防治法的相關規定


一)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

(二)販售香菸之商店、檳榔攤,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並於入口或明顯處張貼「法律禁止販售香菸予末滿十八歲者」之標示。

(三)全面禁菸之場所有圖書室、教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內體育館、游泳池、民用航空器、客運汽車、纜車、計程車、渡船、電梯間、密閉式之鐵路列車、捷運系統之車站、車廂、其他各種密閉式之公共運輸工具、托兒所、幼稚園、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殘障福利機構、金融機構、郵局、電信局、製造儲存或販售易燃爆裂物品之場所及其他經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參考資料:http://www.ck.tp.edu.tw/~cksp/smoke.htm
效果方面,起碼在絕大多數的公共廠所,因為已經設立吸煙區、禁菸區,所以已經有相當程度的減低二手菸害。





1.原則上,像是私人住家、馬路、騎樓等..
沒有禁菸標示的場所,都是沒有限制的不得吸菸場所。
2.政府機關是屬於室內禁菸的場所,在室外放置熄菸筒,
可提醒員工或洽公的民眾場所室內禁止吸菸,並沒有違法。
3.不過,熄菸筒的設置位置最好在離開出入口
稍有點距離的地方,避免菸味飄入室內,
或是造成進出者吸到二手菸的困擾。
~~以上是最新煙害防治法中的客問答..


吸菸場所之限制 http://health99.doh.gov.tw/box2/smokefreelife/law.aspx 參考網站


第十五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不在此限。( 老人可以抽?)
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十、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十一、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半戶外開放的店可以抽,哈!我去的pub太早開門了,所以禁煙,酒店好像不禁煙哦!!!)
十二、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十三、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十一款但書之室內吸菸室;其面積、設施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六條  下列場所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未設吸菸區者,全面禁止吸菸:
一、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二、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三、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這個我不懂)
四、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前項所定場所,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第一項吸菸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吸菸區應有明顯之標示。
二、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第十七條  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前條第一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
於孕婦或未滿三歲兒童在場之室內場所,禁止吸菸。
第十八條  於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之禁菸場所吸菸或未滿十八歲者進入吸菸區,該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予勸阻。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人士得予勸阻。 (今天我看新聞可以賺獎金哦!5%!)
第十九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之場所與吸菸區之設置及管理事項,應定期派員檢查。



另類外快! 拍照檢舉抽菸 查證屬實最少500元
更新日期:2009/01/10 00:12 生活中心/台北報導
菸害防治法將在1月11日正式上路,很多煙戒不掉的癮君子都挫著等,深怕在不能抽菸的地方偷偷抽會被同事或朋友檢舉,如果是在台北市或台南市這兩個地區,違規抽菸檢舉成功的話,都有5%的檢舉獎金可以領



探討我的疑問是....煙害法有抵觸憲法嗎??

癮君子在公共場所抽菸固然妨礙了不吸菸者的權利,當然該被禁止。不過,如果該公共場所經自決並標示該處不禁菸,不吸菸者當然可以選擇不去,同理,該場所標示禁煙的話,癮君子也可以避開,這才符合公平原則。全面禁止,等於扼殺了癮君子為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如果按照煙害法的規定,幾乎沒地方可以抽菸了。那麼,何不直接修法,禁止煙酒公司不得在國內販賣,並禁止所有菸品進口還來得直接與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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